江苏省电工技术学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江苏省电工技术学会,英文名称:Jiangsu Electrotechnical Society,缩写:JES。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电工领域科学技术工作者、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团结和动员广大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促进电工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提倡在学术上自由讨论,反映电工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建议和呼声;坚持民主办会,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电工领域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社会团体,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组织重点课题的研究和探讨;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科学技术团体或科技工作者的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不断扩大同国际学术机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三)接受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论证;科技规划编制;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的编审;科技成果鉴定;工程可行性方案研究、评议;以及对科技人员的专业职称和技术资格评审等工作;
(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企业开发新产品,组织新产品鉴定,并向社会推荐。举办新产品展示会以及开展项目评估、论证、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技术咨询服务等相关工作;
(五)结合电工科技及学科的发展,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
(六)普及电工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科学方法;促进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经验;编辑出版发行电工技术的通讯、文集和科普刊物;
(七)举办各种形式的技术交流展览会、洽谈会和报告会;
(八)努力培养、发现和推荐电工科技人才,尤其是青年电工科技人才,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和电工科技工作者、企业界人士、优秀学术论文作者和学会先进工作者;
(九)举办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科技工作者和会员服务的各项事业;
(十)建立技术经济信息中心,并与外界连成网络;
(十一)反映会员意见和要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及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九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者;
(三) 在电工领域内有一定的学术水平或影响。
(四) 个人会员:具有电工领域一定专业技术职务或专业知识的科技工作者和高技能人员;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科技管理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个人会员;
(五) 单位会员:在电工领域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科技人员,支持本会工作的从事电工工程设备制造、科研、运行、教育、管理的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的社会组织,可申请为本会单位会员。本会理事所在单位是当然的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个人会员入会,须由本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会员会籍由本会管理,并颁发会员证书。
(二) 单位会员入会,须由单位或团体自身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即为本会会员。发给本会单位会员证书,会籍由本会管理。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会员的基本权利:
1. 本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的活动;
3.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4.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 单位会员的权利:
除享有会员的基本权利外:
1. 优先参加技术咨询或技术培训等;
2. 优先选派代表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3. 优惠得到本会的刊物或有关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会员的基本义务:
1. 遵守本会的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
3.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发展会员;
7.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二) 单位会员的义务:
除履行会员的基本义务外,协助本会开展学术、科普、继续教育、科技展览、咨询等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审定本届会员代表大会任期内的工作方针和主要任务;
(二) 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五) 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电工科技工作者和学会工作者;
(六)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七)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 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九)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应对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差额选举不低于三分之二。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50%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对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由个人理事和单位理事组成,个人理事为主。
第二十一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个人理事由本学科中有造诣的热心参加学会活动,学风正派的专家、学者和企业家担任。
(二) 单位理事在能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对学会有较大贡献、有一定知名度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中协商推荐,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单位理事是本会的自然单位会员。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筹措学会活动经费,审议学会经费使用情况;
(十) 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理事长;
(十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二)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三)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根据学会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常务理事或理事分工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交常务理事会讨论、聘任,任期5年。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理事长或者50%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对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或上级委托的事项,由理事长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进行研究,贯彻执行。理事长办公会议由理事长,正、副秘书长以及理事长指定的有关人员参加。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统筹落实。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在本学科中学风正派、学术上有成就,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八) 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五) 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三十八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挂靠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资助;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必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在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2年10月2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